全国政协委员李国华的建议引起社会强烈共鸣。李国华表示,目前加班现象广泛存在,“996”甚至“007”问题处于企业失控、监管失序、工会失灵的状态,鲜少见到相关企业得到处罚,劳动监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者维权困难;一些企业甚至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执行996、大小周工时,剥夺了员工的休息时间。他建议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管。
(1)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单位不得随意要求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加班需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倍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倍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工资报酬。
996工作制的一周在岗时长达72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特殊原因才能要求的加班成为常态,显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许多单位以员工入职时对加班知情同意,或者以单位的管理制度有规定为由,强行要求加班。其实这类规定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并不会因员工的知情而成为有效的规定。
996甚至007横行,劳动者敢怒不敢言,无非是因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遵守996则可能失业,凭个体之力根本不能撼动该“潜规则”。唯有更强有力的力量介入,对用人单位产生威慑力,使其不能违法、不敢违法。
(1)工会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劳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打工人”期盼李国华委员的建议得到真正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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